刘爱军:实施容错纠错应把握好“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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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如何贯彻好这一要求,精准运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在监督执纪问责中既严查违纪违法问题,又保护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是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的重要检验。近几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容错纠错办法,在鼓励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尺度难以把握、界限不易区分、运用不够充分等问题。笔者认为,要更好地运用容错纠错手段,真正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鼓劲,应正确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为公与为私的关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的基本规范,正确把握公与私的关系也是判断能否容错纠错的重要标准。实施容错纠错,前提是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已经违反了纪律或法律方面的规定,但不能仅凭这一点简单的做出容错或处分的决定,而是要对错误事实进行综合研判、认真辩析、客观认定,从根本上弄清所犯错误的动机、成因和结果。其中一个关键判断标准就是要看决定的做出和实施过程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要看是为了党和国家集体利益及群众合法利益,还是为自己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是因公用权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大胆予以容错,对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如某村主任韦某在申报陕南避灾扶贫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时,为达到集中建房条件促成项目落地,经村委会研究后决定以村民罗某的名义申报移民搬迁周转房,周转房建成后安排本村贫困户王某入住。这一弄虚作假行为明显属于违纪行为,但鉴于韦某的出发点是为了促成安置点建设并解决本村贫困户住房困难,主观上没有谋取私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经核查认定,纪委对韦某实施容错,免于纪律处分。又如,某村干部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套取陕南避灾扶贫搬迁补助资金5万元,用于其个人建房,其行为就是典型的谋取私利。经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刘某依纪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二是违纪与违法的关系。纪律和法律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纪与法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正确把握好违纪与违法界限的关系,是精准实施容错纠错的依据。建立和实施容错纠错机制,旨在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但绝不是支持鼓励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为顶风违纪、以身试法者找借口、留后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厘清违纪和违法的界限,综合分析党员干部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首先看是违纪行为,还是违法问题。对违纪行为,要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处理。对轻微违纪行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大胆地容,对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坚决不容并从严查处。对违法问题,应当严格按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决不能以容错纠错为幌子搞网开一面,特别是对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不仅不能容错,还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通过对违纪违法行为分析,客观做出判断,准确加以运用,该容的果断予以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避免容错纠错成为乱作为者的“保护伞”,成为违法犯罪者的“挡箭牌”。如,某村支部书记王某,主持召开会议决定以他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补助资金0.8万元,全部用于解决村集体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村支部书记张某以同样手段套取补助资金3万元,以偿还村集体债务为名长期存于个人账户,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很明显,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纪,但没有谋取私利,可以容错纠错。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犯罪,不仅不能容错,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有意和无意的关系。古人讲:“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也讲:“无心非、名为错,有心非、名为恶”。这其中主要强调一个观点,无论谁都有犯错误的时候,但要看所犯错误的主观出发点,即有意还是无意。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党员干部必须考虑的关键要素。实施容错纠错,不仅要区分公与私、纪与法的界限,更要弄清产生错误的主观动机,看失误偏差是故意而为还是无意过失,是目的不纯还是方法不当,是缺乏经验还是明知故犯。属于客观无意的纳入容错情形进行研判,符合容错情形的大胆容错,对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导致的错误坚决不能容错,并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在研判甄别中,既要考虑监督对象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因素即是否主观故意,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这一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即是否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如果是无意失误但造成严重或重大不良后果,也不能简单的用容错纠错处置。换言之,有意与无意是量纪用纪的一个关键参考因素,但不是唯一标准,实施容错纠错也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要通过合理区分界限、明确具体情形,既让被处分的同志服气,也让敢作敢为的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例如,某镇民政干部张某在负责敬老院房屋改造维修过程中,因暂无经费来源,且事情紧急,未向领导请示,擅自使用了该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临时救助资金。虽然这一行为构成挪用专项资金的违纪行为,但其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现实问题,属积极履职中的失误和偏差,既无主观故意,又无严重后果,因此纪委经过核实研判对张某实施容错纠错。

四是容错与纠错的关系。“容错”与“纠错”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容错是手段,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大胆创新、担当干事的干部,有利于激励他们勇于创新、积极作为。容错的最终目的是纠错,重点在于促使党员干部在“犯错”后及时纠正偏差,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要科学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既敢于容错,又善于纠错;既宽容失误,又不放纵错误;既保护干部,又警醒干部。决不能简单的一容了之,更不能以容错为名,一味强调客观原因,为干部护短、为错误开脱,使干部一错再错,这样做有悖于容错初衷。特别要用好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书、整改通知书等多种方式,一方面督促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纠正失误、正确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另一方面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既容错又纠错,真正做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引导党员干部轻装上阵、大胆创新。例如,某工业园区领导陈某应对分管领域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发现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后,积极协调企业停产,协助该企业完成搬迁和排污达标,纪委对其予以容错,免予追究纪律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同时也向园区管委会下发监察建议书,指出园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举一反三,建立完善园区企业污染排查管控机制,通过“容纠”并举,达到了治标治本、促进发展的目的。

当然,判断一个干部所犯错误是否符合容错纠错条件,不能一概而论,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是以上“四个关系”往往在一个案例中均有体现,应当综合把握,正确判断,避免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教条执行。(作者系汉阴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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