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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海法官违法违纪事件谈弘扬延安精神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作者: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西一路人民法庭庭长 任朝霞    资料来源:

 

内容摘要:延安精神中“立党为公、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奋斗”的廉洁政治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财富。反腐倡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难题,现阶段公职人员腐败问题一直是我们这个社会难以治愈的顽疾,而法官知法犯法,更是严重挑战法律底线,被炒得轰轰烈烈的上海法官集体违法违纪案严重损害了法院队伍的形象,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延安精神在今天仍值得借鉴与发扬光大。法院系统更要大力弘扬延安精神,从培养法官的法律信仰、加强自身修养、完善法官保障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

近年来,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从王书金案到李天一案,无不显示:社会对典型个案的关注,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强烈;司法本身,也吸引着远超出法律限度的复杂目光。作为法律事实的判断者和利益裁量者,法官被视作公平正义的化身,其形象不仅关涉个人,更与司法公信力乃至公众的法治信仰息息相关,理应成为社会伦理的坚守者、公序良俗的示范者、法律尊严的捍卫者,更应是守法、依法、执法的表率。然而近日, 上海法官集体违法违纪案被炒得沸沸扬扬,成为继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法院系统最大的丑闻。法官违法违纪,比其他人影响更坏。这起少数几个法官腐化堕落的案件,引发了巨大的舆论风波,严重损害了法官队伍的形象,令法律失尊、令司法蒙羞、令正义受损,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性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对法官而言,法治方式不但是一种工作方式,还应当体现为生活方式,让法治理念体现在一言一行之中,让自己成为追求公正的榜样和公民守法的楷模。

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由低谷走向高潮、走向全面胜利的最光辉的时代。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展现出纪律严明、倡言真话、以身作则、勤于学习等优良作风与高尚品质。正是这种迥异于腐败丛生的国统区的崭新的精神风貌,吸引了一批批有志之士投入革命阵营,培养了大量的革命人才参与对敌斗争。延安精神中“立党为公、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奋斗”的廉洁政治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财富。今天,涉案的少数法官,践踏了党纪党规,违反了法律法规,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丢弃了共产党员的基本准则,使法官队伍形象严重受损, 只有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提高制度管人的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公开透明,让群众参与监督,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纪律的严肃,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才能体现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法谚有云,对司法裁决的尊重,有赖于公众对法官正直和独立的信心。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官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都对法官提出了职业规范上的要求。“不准吃请受礼”早已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八个不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辟专章规定“维护司法形象”。然而严令之下,仍有违规犯科甚至知法犯法者,如何以此事为镜,维护司法形象、捍卫法治尊严呢, 笔者认为,必须紧密结合法官队伍现状来谈如何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

一、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现状

(一)人员基本情况

为了较客观地反映当前大多数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现状,笔者以某基层法院的人员配置情况为例进行统计。截止2013年8月,某基层法院有政法编制156名,实有148名,其中公务员142名,工勤人员6名。142名公务员中含法官88名、辅助人员47名(法官助理15名、书记员22名,聘用制书记员6名、法警4名)、行政人员4名、其他人员1名其中男性干警96名(占比 63.6 %),女性干警52 名。审判与司法行政人员配置较为合理。

从年龄结构看,法院在编人员中,30岁以下的年轻同志有15 人,占比10.4%;31岁至50岁的102人,占比71.32%,50岁以上 26人,占比18.1%,“两头小中间大”的趋势,结构较为合理,总体趋为年轻化。

从学历结构看,法院在编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的23 名,本科学历的 118 名,专科及以下学历的2名。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为 98.6 %,而其中具有硕士学位的干警达16 %,干警学历层次普遍较高。

据此,我们可以粗略地了解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现状 , 具体有如下特点:

1、35岁— 50岁年龄段的法官大部分非正规法律院校毕业,但他们通过续职培训等方式取得了了法律本科文凭。经过多年培养及审判实践,他们中大多数已成为基层法院领导、业务骨干,是基层法院的中坚力量。他们代表了基层法院的主流。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决定了基层法院“公正与效率”的能否实现 , 也影响着 30 岁以下年龄段法官司法良知的形成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2、35岁以下的干警绝大多数是从法律院校中毕业,专业文化水平较高,比较容易接受新思想、新理念 , 但缺少审判实践和社会经验,处于成长时期,可塑性强。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亦即法官良知代表了基层法院年轻一代的道德观,他们是法院的未来和希望。

3、在基层法院 , 50岁以上的年龄段的法官专业文化偏低,大多数是军队干部转业或其他部门改行等渠道进入法院工作。由于现行的法官等级评定是依照法官相应的行政级别,工龄来确定,故这一年龄段的法官都评定为高级法官和较高级别的普通法官。他们曾为基层法院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但相当一部分已脱离了审判执行工作第一线,他们与年轻法官之间业务素质差异较大。这一年龄阶段法官的基本素质已稳定 , 但一些观念已不符合时代要求。

4、在基层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纪事件。多年来 , 尽管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都加强了法院队伍建设 , 但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基层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及少数法官工作简单粗暴、耍特权等现象仍然较为突出。

(二)基层法院法官承担繁重的审判任务情况

从目前法院实际看 ,绝大多数的法官工作在基层 , 而绝大多数的案件由基层法院来审理。据有关媒体报道,从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递增6%, 2012年高达13242945件,比2008年增长了26.38%,创历史最高记录。这个数字,意味着人民法院越来越繁重的审判工作。而全国30万法院编制中办案法官只19万人。全国3139个基层法院和9874个人民法庭中办案法官15万人,承托着全国法院80%的审判任务。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突出。但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法院的办案环境和基层法官的经济待遇已无法适应案件逐年飘升之势,在这种严峻形势下,法官队伍中有人选择坚持,有人选择“跳槽”,也自然有人向老百姓“伸手”。必须承认,司法反腐的局势不容乐观。因此 , 我们进行的队伍建设必须以法官占绝大多数的基层法院法官为重点。离开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实际谈队伍建设,是不现实的 , 也抓不住法官队伍建设的根本。

二、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设想

法官应当努力使自己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高尚的道德水准、丰富的执业经验、忘我的敬业精神并在审判工作中有意识地加以运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灌输法官强烈的职业道德意识。法官是正义的守护者。按照现代职业伦理,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与亲友也要保持适当距离。在很多国家,都有司法行为规约等文件,规范和引导法官工作之外的活动。因而有人说:法官的尊荣,正在其孤独。在法官队伍建设中 , 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给法官灌输正确的法官职业道德意识。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职业的法官 , 在履行审判职业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只有具备这些职业道德素质并且有意识的去应用它,才称得上是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从当前法官队伍现状及现实的需要出发 ,法官应确立以下几个方面行为内容。

独立。法官需要有独立的司法精神。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审核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应当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并且凭借良知,独立自主地进行。应当排除任何来自事实与法律之外的第三种因素的影响。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现实要求出发 ,法官独立应当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其一 ,法官与政党的关系。在我国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政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至上”,但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而不是对具体案件的具体领导。如何在司法工作中既坚持党的领导又保证审判独立 ,这是每一位法官都应当思考的现实问题。其二 ,法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由于我国历史上具有浓厚的司法行政化传统 ,因此 ,现实司法实践中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仍不鲜见 ,作为法官 ,应该自觉抵制这种状况。其三 ,法官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媒体对案件的倾向性评述往往构成舆论强势 ,这种时候,法官应当具备舆论免疫能力 ,不能让舆论牵着鼻子走 ,在判断法律是非的问题上 ,法官的惟一标准只能是既定的法律。法官独立和司法良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良知,法官独立将会后患无穷;没有法官独立,良知的作用及其发挥将大为逊色。法官独立,任重而道远。

中立。法官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中立是公正的判决结果对于裁判者的必然要求,“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平”,“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公正是法官良知的核心。作为法官 ,如果他本来就对案件当事人抱有偏见和成见 ,或者他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着密切联系 ,那么他就难以作出真正公正的判决。换一个角度 ,作为当事人 ,他们更是无法相信这样的法官能够带给他公正的审判结果。因此 ,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 ,而不是爱憎鲜明 ,是此非彼”。

严谨。培根在《说司法》中写道:“作为法官 ,其学识须重于其才智 ,其威信重于其名气 ,其审慎重于其自信”。一般来说 ,法官面对的事务都是极其重要的事情,诉讼事务是一项成本高昂、耗时费力的活动 ,对于当事人来说 ,如果不是重大事情谁愿诉诸司法程序呢 ? 而在刑事领域情况更是这样,有罪还是无罪,重罪还是轻罪 ,这将决定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身家性命。事关重大 ,岂能疏忽 ? 同时 ,法官行动举止严谨审慎也有利于树立法官的威仪 ,从而能建立法律的威信 ,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廉洁。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是法官良知的内在要求。法官的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官的判断能力的信任与否,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因此 , 法官必须廉洁自律,经得住金钱的诱惑,自觉抵住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 ,做到贫贱不能移。对于法官来说 ,保持清正廉洁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勤勉。民谚有云: “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 可见 ,对于司法审判来说 ,提高审案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意。为了提高办案效率 ,法官必须保持勤勉的工作作风 ,勤奋敬业 ,全身心投入工作 ,不要让个人事务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文明。法官的职业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其他职业高。且社会公民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 期望也远远超出普通的道德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法律程序应是一个“理想国”。在这里,只论法律是非而不管众议滔滔,只讲法律地位平等而不管当事人是达官显贵还是贩夫走卒。在有着“人情”传统的中国社会,“不近人情”的法律程序也可以限制恣意和通融,营造一个相对独立于外部环境的“隔音空间”。作为社会公正的守门人,法官秉持更严苛的道德标准,也是严守法律程序的要求所在。西方一位哲人说: 如果社会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作为一名法官, 在平时的生活和社交中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地位 , 节制有度 , 举止庄重 ,不卑不亢 , 一身正气。法官还要具有忠厚、谨慎、谦和、耐心的职业素质。法官还要耐得住寂寞,慎交朋友,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低调处世,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产生合理怀疑。。按照现代职业伦理,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与亲友也要保持适当距离。在很多国家,都有司法行为规约等文件,规范和引导法官工作之外的活动。因而有人说:法官的尊荣,正在其孤独。

(二) 从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现状出发有的放矢地加强法官良知建设

1、培养法律信仰。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官自身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自觉地将司法公正看成自己的内在行为,要对法律保持应有的忠诚度,奉法为尊,执法以严,以公正之心对待案件当事人,通过正确执法缓解各种矛盾,创造和谐社会。孟德斯鸠曾把法官形容成宣布法律词语的喉舌,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耶林认为“执行法律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恶”。因此,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必须真正地扎根于法官的灵魂深处。做到拉德布鲁赫所要求的为了维护正义,法官要“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

2、加强自身修养。法官在法治社会中承担着重大的使命,法官的良知不同于民众的一般道德观念,它建立在包括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之上。因此,法官必须努力提高认知水平与道德水准,丰富学历和社会阅历,提升自身综合素养。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柯克大法官在反对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 , 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 能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 ,熟练运用法律依法调节社会关系。而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 , 与新形势的要求差距较大。加强法官的培训尤显重要。要强化法官参加不同层次针对性强的培训班,不断拓宽法官的知识面、更新知识及更新陈旧的观念。除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外,法官还必须具有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在内的良好的知识结构,法官不仅仅是“法律人”更应该是“文化人”,“非社会精英所不能胜任”。

3、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对违规者予以惩戒。良知是一种软性约束 ,主要依靠“自律”发挥作用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真正信服这种意识 ,才能在行为时自觉遵守它。因此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塑造法官良知重点要依靠道德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深入人心 ,唤起法官内心的荣誉感和耻辱心 ,在精神层面上消除腐败根源。当然,对于每一个法官来说, 既然成为这个职业群体中的一员,其自身的丧失良知行为就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 ,它也势必影响到整个社会对该职业群体的评价。因此 ,对于违规者应加以适当惩戒,如建立惩戒委员会 ,由资深、优秀法官组成 ,由它统一负责对法官遵守职业纪律、道德情况和对业务能力、水平进行督查,纠举法官的失职、违纪和枉法行为。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法官保障体系,增加做法官的尊荣感

“仓廪实而知礼节 ,衣食足而知荣辱”,法官思想道德素质的进步 ,司法良知的养成,要以其物质基础的提高为前提。如前所述,应加强对法官的各种保障,使法官不再因“无名无利”、“高风险”的尴尬处境而“铤而走险”。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工资上的高薪保障。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要独立、超脱 ,除了审判工作以外 ,不应当从事其他盈利性活动 ,因此 ,薪金就是法官的惟一收入来源。如果没有适当的高薪保障 ,法官的社会处境就很尴尬 ,一方面法官作为裁判者 ,应当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法官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却捉襟见肘 ,二者的失衡势必影响法官的现实行为。相反 ,较高的薪金可以恰当反映法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 ,有利于激发法官的荣誉感,从而严守职业道德,谨慎从业。

2、职务上的保障。《法官法》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该条规定为法官提供了职务上的保障。如果这种保障真正能够实现 ,那么法官司法时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可以只对法律负责,而独立于其他一切法律之外的人为影响。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守护者,人民法官重任在肩。弘扬延安精神,倡导廉洁政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必将促进社会的法制水平的提高。重视并提高法官的良知,可以增强社会对法院工作的认同与尊重,将“法官”变为社会的良心,并以此作为一个法官的最高境界。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才能体现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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