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制定出台了《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的监督。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不按规定与中标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擅自要求中标企业让利,向中标企业索要各种费用或赞助等行为视为违规;评委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有索取收受投标、中标企业的好处,泄露招标采购相关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取消其评委会成员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