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潘中杰”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规谋求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特殊待遇行为与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有什么区别?
答: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规谋求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特殊待遇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并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的党员违反有关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这里的“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党和国家规定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方面的制度,包括领导干部的住房、办公、用车、人员配备、医疗、交通、警卫等制度。(2)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这里的“其他特定关系人”,是指与行为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关系人等。这里的“谋求”,是指领导干部通过非正当的方式向组织或者相关人员要求获得,正当的向组织反映情况并服从组织安排的不属于“谋求”之列。“特殊待遇”,是指按照领导干部的职务、资历、身体和社会家庭状况等按规定不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享受的待遇。(3)情节较重。若行为人通过正规途径,多次向组织提出要求特殊待遇或者给予亲属特殊待遇,一般不作违纪处理。对该情节的把握需综合把握以下两方面:一是谋求方式和手段,是正当的还是非正当的;二是谋求特殊待遇的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以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违规谋求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特殊待遇行为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违规谋求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特殊待遇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并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的党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在上述单位工作的没有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的人员,非中共党员身份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违规谋求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特殊待遇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表现为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