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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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纪律审查警示教育效果,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乾县纪委通报了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关于杨家河管理站站长杨渤党支部副书记杨涛私设小金库,违规接待的问题

2013年,在杨家河管理站站长杨渤、党支部副书记杨涛任职期间,杨家河水库管理站违规支出招待费9820元。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杨家河水库管理站将应计入单位账务的水费收入79000元,未计入单位账务,用于不合理招待费等开支。杨渤、杨涛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单位工作人员,党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手、不收敛,无视纪律规定,顶风违纪,私设小金库,违规支出招待费,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规批假扣发同志工资发放补助,已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乾县纪委常委会2017年4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渤、杨涛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关于阳洪派出干警孙文友违规收受礼金的问题

2015年6月23日,阳洪派出所干警孙文友以帮助承揽工程为由,接受咸阳天元建材市场瓷砖店铺老板10000元,为其承揽工程。2017年2月12日案件调查期间,孙文友将10000元退还。2016年12月6日至9日、12日至14日;2017年1月11日至13日、17日、18日、19日;2017年2月3日至5日、7日、8日、9日、10日,孙文友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三个月累计旷工20天,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2017年4月7日乾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文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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