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失实检举控告 为担当者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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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5月1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在普洱市召开失实检举控告澄清会,以“面对面”的方式,对群众举报反映普洱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勇同志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相关问题当场予以澄清。刘勇表示,“失实检举控告澄清会为我卸下了包袱、消除了顾虑,让我深刻感受到了组织的强大力量和温暖” 。

对失实检举控告进行澄清,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一系列党纪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提供了制度遵循。

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对恶意举报者是“当头一棒”。正风反腐离不开全体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支持。但现实中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捏造“问题线索”,搞诬告陷害。比如,有的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有的因为好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自己的“奶酪”,便借机无中生有、打压报复;有的则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肆意造谣中伤、罗织罪名……这些诬告陷害行为,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必须严肃查处,规范检举控告秩序,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对被诬告陷害者则是有力的“撑腰鼓劲”。在得到澄清前,被诬告陷害者难免被人指指点点,纵使身正不怕影子斜,也会不自在、堵得慌,甚至不敢干事、怕得罪人。通过组织做思想政治工作,以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予以澄清,能有效帮助被诬告陷害者放下思想包袱和心理负担,打消工作顾虑,轻装上阵干事创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好《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相关制度规定,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好相关工作。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又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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