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如何体现党委(党组)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将主体责任履行贯穿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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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既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推动了纪检监察机关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也为党委(党组)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遵循。梳理《规则》具体条款可以发现,党委(党组)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贯穿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全过程。

加强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也不例外。在指导思想上,《规则》第二条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基本职责上,《规则》第三条强调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接收受理上,《规则》第十一条明确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党组织问题的检举控告,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领导。在办理处理上,《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以强化党委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重要环节的审批把关。分级受理、审批把关都体现着党的领导,也意味着责任担当。党委(党组)不仅要主动作为,及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汇报,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还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关键环节严格把关,更要以身作则,做执行《规则》的带头人。实践中,重庆市纪委监委每半年向市委汇报1次关于信访举报形势的分析,为市委科学决策和推进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积极用好检举控告综合分析情况。检举控告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政治生态的“风向标”。《规则》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以专章作出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第三十四条明确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这些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抓手。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用好检举控告综合分析情况,加强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找准病灶、强化整改,从严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被发现问题的党组织则要按照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的要求,主动担起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实践中,重庆市委针对检举控告反映出的部分领域亟须解决的共性问题,开展了“以案四改”工作,即以案改治理、以案改监管、以案改制度、以案改作风,并探索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监管责任贯通协同机制,强化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加大管理监督力度,扎实做好问题整改,推动实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做好相关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失实举报、诬告陷害不仅会让党员、干部蒙冤受屈、名誉受损,还会极大地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规则》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作出规定,强调对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可采取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当面说明,或者向其所在党委(党组)通报情况等方式予以澄清;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旨在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后,重庆市纪委监委随即出台贯彻落实该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印发通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积极稳妥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有的被失实举报干部所在党组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发挥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及时找被失实举报的干部谈心谈话,加强心理疏导和关爱教育,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信任,帮助其消除负面影响,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更好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严格对纪检监察队伍的监督管理。《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强调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内部制约与监督、检查督办等,还专设“工作要求和责任”一章,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对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明权定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规则》强化了党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制约和监督,体现了党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严格对纪检监察队伍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直接体现。实践中,重庆市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注重统筹运用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坚决查处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擅自越权处理检举控告材料及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违纪违法行为,为贯彻执行《规则》、规范检举控告秩序、营造党员和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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