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纪事实
2017年至2020年,袁某在担任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分管工程项目工作的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工程承包商所送现金和以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总计27万元。
袁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律意识淡薄,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袁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9月,石泉县纪委监委给予袁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2020年11月,袁某因犯受贿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二、法纪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三、剖析警示
廉洁自律是对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严守廉洁自律底线,决不能以权谋私。袁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薄,肆意把手中的公权力作为“摇钱树”,向工程承包商索要钱财,收受贿赂,大搞权钱交易,辜负了组织对他的信任和重托,同时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灾难。该案告诫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党纪国法常怀敬畏之心,严守纪法红线,秉公用权,依法办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