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党中央号召全体党员干部要冲锋在疫情防控的一线,主动担当作为,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但是,就在这疫情当前的危难时刻,居然还有党员干部临阵退缩,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到社区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严重损害党员形象,最终受到了严肃处理。
一、违纪事实
2020年2月11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按照西安市莲湖区委组织部《关于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到社区报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莲湖区相关单位的25名干部职工参与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但是,某单位的党员干部辛某却以公共交通工具停运和所居住的小区实行封闭管理为由拒绝到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也不到单位上班。单位派人对实际情况进行了核实,发现其所居住的小区并没有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小区也没有进行完全封闭,只需单位开具工作证明便可扫码出入。随后单位告知辛某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到指定社区参加疫情防控值守工作。
2月12日上午11点,辛某到指定社区,以家住得远、部分交通工具停运、乘坐地铁不方便等为由,向社区书记反映其不能按时到岗开展工作。下午2点,单位行政部与辛某沟通,督促其按照单位安排前往指定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值守工作,辛某再次以家住得远、交通不方便为由拒绝到社区工作。随后,单位分管领导再次电话联系辛某,可辛某依然拒绝到岗履职。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辛某作为党员干部,公然拒绝党组织安排,临阵退缩,不担当不作为,经组织劝导后仍不能正确面对问题,且态度强硬,一再拒绝落实防控责任。经莲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辛某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拒不服从组织安排,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考虑到辛某随后的认错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及时回到岗位认真工作,莲湖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其从轻处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条,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列在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之首,这是一项基本组织原则,每位党员都必须遵守、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明确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针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剖析警示
本案中辛某党性观念淡薄,缺乏大局意识,干工作挑三拣四,对组织安排的工作合意的就干,不合意的就拿出种种理由和借口跟组织讨价还价,达不到目的就闹情绪、撂挑子,目无组织,自由散漫、我行我素,遇事推诿扯皮,是“庸懒散慢虚粗”的典型表现。辛某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有损党的形象,必须严肃查处。
这起案件的查处也证明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抓早抓小,对那些执迷不悟、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要坚决惩处,形成震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锤炼过硬作风,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自觉投身疫情防控一线,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洗礼中淬炼成钢。(作者系西安市莲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