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在讨论案情。(陕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供图)
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在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对确保案件质量,发挥着“关口”“出口”和“窗口”的作用。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保障案件质量、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的重要抓手。
今年7月,陕西省纪委监委组织专门力量,对全省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评查。那么,通过调研评查,当前市县两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怎样?当前工作中还存在哪些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就打造“铁案工程”,陕西省纪委监委下一步还有什么打算?近日,记者围绕上述问题,采访了陕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
记者:今年7月,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组成 3个调研评查组,对全省10个市和杨凌示范区本级及所辖部分县(区)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评查,具体情况如何?
负责人: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统一安排部署,今年6月,我室组织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进行了自查。7月,我室组成3个调研评查组,赴全省10个市和杨凌示范区开展调研评查工作。其间,共评查职务犯罪案件 26件,查阅案卷313册。从调研评查的整体情况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能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适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职务犯罪案件质量逐年稳步提升,执纪执法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三升”的良好态势:一是证据审查的规范性明显提升,二是被调查人的认罪认罚率明显提升,三是法法衔接的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记者: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稳步提升的局面下,调研评查还发现了哪些制约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提高的问题和应当注意的方面?
负责人:打造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铁案工程”是我们长期的追求和工作目标。本次调研评查中,我们注意到,当前全省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在逐步提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部分基层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提前介入、移送审查起诉上衔接还不够顺畅。部分基层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证据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对渎职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的办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记者:那么,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负责人: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后,部分新进人员在能力素质、业务水平上还不能适应纪法双施双守的新任务和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另一方面,法法衔接工作程序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今年初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进一步贯彻“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实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和权限措施等方面的顺畅衔接。但在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案件的监督机制以及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漏罪、漏犯等协调反馈机制,还需进一步探索和细化完善。
记者:着眼推动全省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断提高,下一步工作有什么打算?
负责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自觉对标对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强化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联系,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对内,案件审理室将坚持“全面审、强沟通、常反馈”工作模式,对案件审理阶段发现影响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共性问题认真梳理总结,并形成书面成果,协助审查调查部门规范取证,强化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观念和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对外,案件审理室将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健全完善高效、顺畅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扎实做好提前介入、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等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座谈会、联席会等方式,及时会商解决,实现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衔接。对下,案件审理室将不断改进和拓展业务指导的方式方法,坚持分级指导与分类指导、政策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完善立体化、多层次的业务指导体系,加强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加大案件评查工作力度,健全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以评查倒逼案件质量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将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室在业务研究方面的“资源富矿”优势,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形成制度性成果,推动全省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