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胡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失职渎职,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2021年4月,陕西省平利县纪委监委接到洛河镇村民余某反映的这一问题后,立即将其列为重点攻坚案件,成立调查组进行核查。
很快,调查组就查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1年8月,余某的儿子在为本镇村民李某维修挖掘机时,因操作不当意外死亡。经镇政府协调,双方于2011年8月11日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向余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2万元,并以李某的1处房产作为抵押。平利县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
“李某给我赔偿了36万元后,剩余部分一直拖着没给。”余某说。2012年8月,余某向法院起诉了李某。法院判决李某60日内向余某支付剩余的26万元,可60日到了,李某并没有支付余款。
余某听说李某名下有两套房产,于2013年8月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认为李某名下没有可执行的房产,便终结了执行程序。“这件事就是胡某负责的,他要么说李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要么就以内部结算票据缺失为借口推脱。”余某由此怀疑胡某失职渎职。
2014年4月,李某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变卖,并将交易得到的23.5万元分别转入儿子及儿媳的银行卡里,以此逃避执行。余某得知情况后,便再次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1月,在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李某向余某支付了12.6万元。
“调查期间,胡某称李某名下有1套房产,但该房产手续不全,不符合执行规定,其妻子名下有1套房产,李某与妻子在内居住,如果执行可能要提出异议。”平利县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办案人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李某名下的房产完成相关手续后是可以执行的。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平利县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督促县人民法院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于2021年4月30日恢复执行2.2万元,剩余11.2万元将分期支付到位。
胡某身为人民法官,在明知被执行人家庭有两套房产的情况下,隐瞒房产事实,认为其无可执行财产,致使被执行人将房产变卖规避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受到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条款,平利县监察委员会给予胡某警告处分。
“这个案件反映出我们少数政法干警在执法工作中,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利益极度漠视的问题。县纪委监委已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要求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让司法公正真正走进群众的心中。”平利县纪委副书记邓立海说。
近年来,平利县纪委监委对涉法信访案件反应迅速,有针对性地处理信访积案,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效果,避免了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平利县纪委监委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干部137人,立案查处1件1人,收到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