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看似都是些小问题,但其背后的巨大隐患却不容忽视,轻则影响干部职工思想观念、工作热情,不利于日常工作的有序推进;重则可能产生“破窗效应”,给部门乃至整个企业造成严重后果。
“微腐败”归根结底是一种权力乱用的行为。现阶段,国有企业“微腐败”问题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违规事件微小,如利用手中权力公款报销聚餐费,为不合格产品“开绿灯”而收取供货商的烟酒、土特产,为亲戚朋友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违规行为在国有企业庞杂的工作内容中较为微小,常常容易让人忽视它的存在。二是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如公务出差期间顺便办理私事,参加业务合作单位“拉拉家常叙叙旧”的私人聚会,为应付上级检查提供虚假材料、欺上瞒下等,在部分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日常工作生活中,这些行为时有发生。三是干部职工对“微腐败”问题态度暧昧,部分干部职工往往认为这些行为微不足道,甚至看似合乎情理,有时也未产生严重后果,考虑到同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较真处理未免不近人情,便对此类行为司空见惯、放之任之,甚至也会进行效仿。
政治素养不高是产生“微腐败”的主观原因。当前国有企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仍然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坚持一切为生产经营“让路”的原则,一味追求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放松了对自身政治素养的提升,对党的政治理论学习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更缺乏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导致理想信念不牢、宗旨意识不强,没有树立抵制“微腐败”的政治自觉,这是国有企业“微腐败”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此外,个别领导干部把权力看成自己捞取好处的资本,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只要不干严重违法犯罪的事情,在自己权力范围内顺便“捞点好处”不是什么大的问题,导致“微腐败”问题易发多发。
制度约束不严密是产生“微腐败”的客观原因。当前国有企业个别业务领域的制度流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企业运营中还存在廉政风险,容易滋生“微腐败”行为。个别制度存在设计缺陷,并非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制定,而是盲目照搬其他同类制度,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失控现象;个别制度内容过于宽泛,缺乏对业务细节的严密约束,实践中存在制度约束不到位的现象;个别制度执行不力,制度内容大多是抽象的文字条款,实际执行中干部职工难以理解,导致执行偏差或落实不到位,不仅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反而增加了“微腐败”发生概率。
监督责任不到位是产生“微腐败”的间接原因。当前,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大环境下,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了明显提升,但在责任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不严不实的问题,给“微腐败”留下可乘之机。由于国有企业管理范围广,纪检监察部门力量有限,监督多聚焦在党员领导干部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对基层个别掌握人财物支配权的重点岗位监督覆盖还不够全面,而个别部门负责人往往有“监督检查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与自己无关”的错误思想认识,导致对基层重点岗位的监督较为薄弱。
要彻底遏制“微腐败”,就必须从源头抓起,规范“微权力”,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教育提升党性,构筑预防“微腐败”的思想防线。防止权力乱用,要从根本上提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政治素养和政治自觉。为此,国有企业要深入推动党性教育入脑入心,分层分级抓好信念教育、法纪教育、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四位一体”的党员干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增强党纪法规意识,树立“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也是腐败”“微腐败也可带来大祸害”的观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既要自觉学习百年党史和党的政治理论,筑牢理想信念大厦的根基;又要主动学习张富清、黄文秀等先进人物,用他们的先进事迹不断鞭策自己,查找差距,提高党性觉悟;还要深入剖析赵永军案、张斌成案等省管国企高管违纪违法警示案例,分析失足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反躬自省,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健全制度加强约束,划清预防“微腐败”的制度红线。防止权力乱用,必须强化制度约束。分析总结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不难发现发生在国有企业业务外包、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项目、人事招聘等关键环节的腐败行为,往往都与缺乏健全的制度约束或制度执行不力有关,以惯例做法代替制度规定,致使权力运行得不到有效约束。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认真梳理业务流程中每一个风险点,着眼于业务运行的全过程,在可能出现问题的细微环节下功夫,以约束和监督权力为核心,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手中“微权力”的约束,从权力运行的细枝末节抓起,着力解决约束规范权力运行中的难点问题,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权力运行全过程,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约束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压实责任强化监督,拉起预防“微腐败”的警戒线。防止权力乱用,必须紧盯责任落实。首先要明确干部职工在各业务运行环节的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意识,促进责任落实。其次要摒弃监督只是纪检监察部门责任的观念,统筹审计、法务等各类监督力量,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强化监督效果。广泛运用厂务公开、网上公示等形式,对业务外包、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项目、人事招聘等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最后要强化责任追究,抓早抓小,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最前面,对已经发生的“微腐败”问题,通过批评教育、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让当事人“红脸出汗”,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改正,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把压力传导到每个“神经末梢”。
总之,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坚决摒弃“微腐败”是小事的思想,严格规范“微权力”运行,严肃查处“微腐败”问题,营造好企业生产经营的“微生态”。(作者系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