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在某县职中设立高等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教学点。郭某系该县职中临聘人员,非党员,具体负责成人教育招生、收费及组织自学考试等管理工作。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郭某利用工作便利超标准收取多名考生考试费用。2021年10月,该县纪委监委对郭某进行立案调查。本案中,对郭某属于哪类监察对象存在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意见一: 郭某属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意见二: 郭某属于公办的教育、科研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有人认为郭某系临聘人员,虽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但其在高等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教学点负责成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根据2019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郭某是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进行组织管理,行使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其行为属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郭某属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说就是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公共事务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
然而,这一观点仅从教学点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以及郭某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行为角度认定其主体身份,并未结合该教学点的机构性质、社会职能作用,以及郭某所从事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依据相关规定,国家开放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院校,其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本案中,国家开放大学在某县职中设立的高等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教学点,属于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公办教育机构。
其次,该教学点负责组织成人教育招生、教学、考试等工作,其目的是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公平、开放的学习方式和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相对于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该教学点更加突出的是教学管理和社会服务。
最后,郭某代表该教学点履行组织法律规定的考试工作,在一定层面上属于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行为,但其具体发挥的职能作用,更倾向于是组织管理参考人员和向社会提供教育资源服务。
综上,郭某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对象,即属于公办的教育、科研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说,就是在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者系石泉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干部)
◆纪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