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由个人提出申请,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涉密人员未经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对于掌握国家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核心秘密的高知密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从严掌握。
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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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