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数据技术助力职务犯罪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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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娜 作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和多元发展,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轨迹识别、大数据智能分析等技术在公安、司法等领域已有深度应用。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等手段来获取情报、发现线索、固定证据,成为目前开展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有力手段。大数据时代,以技术手段赋能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大数据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犯罪预防、线索研判以及追逃追赃等优势,对解决当前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发现难、取证难、追捕难等问题,提升预防打击职务犯罪能力和构建清廉政府有着重要意义。

发挥大数据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大数据技术在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预测性分析。传统的情报信息通常获取的是个案的犯罪线索及证据,而运用大数据技术获取的情报信息则能够挖掘出各相关因素的规律,从而在宏观层面总结出犯罪规律,构建特定罪名的职务犯罪预防模型,起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作用,使得职务犯罪的预防模式更加智能化。因此,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建立基于职务犯罪相关关系的数据分析模型。以贿赂犯罪为例,通过建立模型,从贿赂犯罪金额、次数、时间三个维度绘制静态大数据画像,并建立“自洗钱”分析、交易形式分析、关系网络分析、犯罪持续时间分析等多个关注指标,就能够生成本地区贿赂犯罪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动态的贿赂犯罪大数据趋势分析模型,还可以分年度、季度、月度梳理贿赂犯罪相关指标的历史数值,利用智能拟合曲线预测未来数值,为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

当前,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进行职务犯罪。为更好实现事前预防功能,应充分发挥大数据情报信息优势,通过对类似案件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的原因、涉及金额、作案手段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总结案件特点、规律,建立起适合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预警模型。

发挥大数据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线索研判中的作用

职务犯罪线索来源具有多元化特点,如各类举报信息、巡视巡察信息、司法行政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网络舆论等。各类信息给职务犯罪线索分析研判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而大数据技术则能够在线索分析研判中发挥线索筛选、核实和保密作用。

在线索的筛选方面,大数据技术能够通过数据挖掘聚类分析的方式,对评判标准进行权重设计,形成举报线索的排序评价模型,供调查部门决策使用。在线索的评判标准上,首先可以对线索来源进行分析,如分析线索是否来源于涉案单位内部、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可靠性;其次可以依据线索要素进行分析,如分析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涉案金额、事实描述等,确保举报内容完整有效;最后可以对事实进行分析,如分析线索内容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等,为后续确定调查方案奠定基础。在线索的核实方面,大数据时代下,往往通过查询数据就能完成验证工作,在分析研判职务犯罪线索时,应遵循“人、事、物、时、空”等要素,从线索涉及的人员、时间、事件等方面进行调查;由于不同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表现形式等有一定区别,大数据还可以设定个性化的调查模式。例如贿赂犯罪案件应侧重于查行贿方,重点收集行贿方涉案企业的信息、发展状况及其行业内幕、与受贿方的接触情况、银行资金存取异常情况、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等信息,将调查对象与企业情况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在线索的保密方面,信息化的线索筛查和核实依托于网络传输进行,能够有效避免人与人的线下接触和信息传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核心秘密的泄露。

发挥大数据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中的作用

大数据情报信息对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大数据技术能够引导对在逃人员的直接追捕活动。为了生存、外逃或联系相关人员,在逃人员难免要使用移动设备,因此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调取在逃人员移动设备中的通话、住宿等记录,发现异常联系人员的通信轨迹信息,从而确定位置实施抓捕。比如采用地理围栏调查手段可以快速、准确获取和划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不特定用户的IP信息,逐步缩小范围从而确定在逃人员位置并展开抓捕。另一方面,大数据获取的情报信息能够确定在逃人员的密切联系人员,有利于开展规劝工作。职务犯罪外逃人员的跨境追逃难度较大,在国际合作的大背景下,劝返仍是目前追逃追赃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以外逃人员与家人的联系为突破口,通过通话记录等确定外逃人员的密切联系人员,进而对外逃人员开展思想动员工作。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可以看出,将数字技术与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有机融合是顺应国家政策导向、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因此,应当明确大数据技术应用于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优势,不断提升相关技术能力。同时,也应注意到大数据技术获取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长期性与挑战性,不断建立和完善大数据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调查的各项工作机制,要顺应技术革新浪潮、积极应对挑战,更要明确底线思维,使大数据技术在职务犯罪调查法治化的轨道上平稳运行。(作者王新雷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靖云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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