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某,中共党员,某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5年3月,张某某因公外出参加培训,驾车途中不慎撞倒被害人邓某某。之后,邓某某又被一辆货车碾压身亡。经查,张某某未有酒驾、毒驾等情形,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参与救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费用,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未给单位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3月28日,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9月21日,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两年。后经当地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留党察看两年和降低两个政务岗位等级的处分。本案中,对张某某因公外出驾车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的定性量纪存在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意见一: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两年。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有关“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不应当开除党籍和公职。
意见二: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有关“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张某某被判处刑罚,应当开除其党籍和公职。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新的车补制度实施后,党员干部驾驶私车外出公干已成常态,因过失引发交通事故触犯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在涉及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问题时需要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并灵活应用党规党纪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对纪法知识的理解与应用了然于胸、融会贯通,方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审慎处置相关案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并将主刑具体分为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此条规定可以得出,缓刑并不在主刑的五种类别之中,也就意味着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均不在主刑的种类之中。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缓刑属于一种附条件的免予刑事处罚,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否则只要被告人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便不予执行,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所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张某某不应被开除公职。
其次,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缓刑的,不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的规定,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置。其中,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中,缓刑属于一种附条件的免予刑事处罚制度,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否则只要被告人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被告人实则免予刑事处罚,自然也适用其中。
最后,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趋势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中,要将侧重点放在审判机关的最终判决上来,特别是处置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缓刑的案件,应以党员是否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为标准,重点结合党员在缓刑考验期的综合表现和案件具体情形,以及党员的一贯表现,再给予其相应处置。绝不能“断章取义”,片面依据刑事立案或是审查起诉移送的案件线索,盲目论断,作出不当甚至是错误的处置。
综上所述,张某某虽然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但并不适用“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给予开除处分)”的有关规定,不应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作者系吴起县纪委监委干部)
◆纪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四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