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监护”要不得
打印

2020年12月,宝鸡市太白县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扶贫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太白县一名村民小组长侵占五保户补助款问题格外引人深思。

一、违纪事实

2018年1月,被监护人庞某(系低智人、听力障碍者)到县敬老院集中供养后,黄某作为庞某的监护人,同时也是村民小组长,一直保管、使用、支配庞某的存折、银行卡。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黄某先后8次从被监护人的“一卡通”上转走公益林补偿金、高龄补贴、集体产业分红等补助款,共计17100元,用于其子购买车辆及家中日常开销。

黄某身为中共党员和村组干部,党性观念不强,纪法意识淡漠,在被监护人已进行集中供养后,拒不退还存折和银行卡,将银行卡上资金占为己有,随意支配使用,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2020 年 12 月 10日,黄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清退所有违纪所得。

二、纪法说明

关于本案涉及的侵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有以上行为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三、评析

自国家实施精准扶贫政策以来,全国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为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一些人将目光聚焦到此,从中违法谋利。本案中黄某作为党员、村组干部,本应带头关爱生活困难的残障人士,但他无视被监护人的疾苦,侵占被监护人的补助款,漠视党纪法规,忘却党员初心。黄某违纪行为涉及的违纪金额虽然不多,但属于典型的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必须严肃查处。这起案件的查处也说明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执纪问责,切实解决脱贫攻坚中“雁过拔毛”等问题,用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基层“微腐败”的问题依然存在,涉及范围广、领域宽、表现形式多样,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依旧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啃食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对此必须严肃处理。广大党员干部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抵制“微腐败”滋生蔓延,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无处遁形。



下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